票據承兌有什么法律效力
票據承兌法律效力包括:
(1)承兌人需在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否則將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需對匯票上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人與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即使持票人未在10日內提示付款,在作出合理說明后,承兌人仍須承擔付款責任。
遠期商業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與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若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但提供合理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需承擔付款責任。
委托收款銀行或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
票據承兌的法律效力都是哪些
法律主觀:
票據承兌法律效力有: 第一,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 匯票 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第二,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 第三,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第四,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法律依據: 《 票據法 》第44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票據承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票據承兌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承兌行為使得付款人承擔付款責任。一旦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章,即表明其愿意按照匯票上記載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票據義務。這意味著付款人已自愿接受匯票中所設定的債務,其責任范圍涵蓋匯票上所有的約定。
其次,承兌行為使付款人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或第一債務人。付款人所承擔的付款義務是票據的核心債務,具有不可推卸的性質。根據承兌承諾,付款人需要無條件地支付票據金額,無論是否出現其他爭議或情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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