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確禁止60周歲以上男性及50周歲以上女性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建筑工作業。天津、廣東深圳、江蘇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荊州等多地也發文,對建筑企業招錄和使用超齡農民工做出管理和限制。一時“建筑業清退超齡農民工”引發社會討論。
△ 為什么建筑工地禁止招錄60歲及以上人員?
☞主要是出于對建筑工程質量和工人安全的考慮。60歲已經屬于老年人了,無論是精力還是體力都不如青壯年工人。而建筑工地相對危險性大,體力要求較高,老年工人的工作質量和人身安全都無法保障,實在是無法勝任工地工作。
法律規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農民工檢測調查報告》顯示,全國農民工總數28560萬人,其中50歲以上農民工所占比重為26.4%,這其中沒有統計60歲以上的農民工規模,從實地調查來看,比例很大。超齡農民工現象的背后不只是一個安全問題,而且是民生問題。
如今很多地區已經明確發文對建筑企業招錄和使用超齡農民工做出管理和限制。對此有觀點認為,超齡農民工可以轉型從事其他輔助性崗位,像保潔、保安、倉管等相對更輕松、安全的工作。問題是,保安保潔的就業崗位也是有限的,另一個問題是保安、保潔的工資水平低,難以滿足農民家庭的支出壓力。他們的現實處境決定了他們沒有更好的選擇。
如何更好地保障為城市建設做出貢獻的大齡農民工工作問題。需要政府等各個方面共同努力。
政府招聘
很多地區政府鼓勵優先招聘大齡農民工,社會上不少企業還是有響應地,為農民工提供不少崗位。社會老齡化加劇,農民工只能依靠自己勞動生活,年齡大也得賺錢養家。很多企業優先錄用農民工也是提供了機會。農民工踏實工作,工資要求也不高,對企業來說也是很不錯的。
成立農民工協會
在部分地區成立了農民工就業的協會,為農民工能提供幫助。一旦農民工遇到就業問題,協會還能維護農民工的相關權益,并介紹工作。
大齡農民工群體對互聯網時代本就不熟悉,要是有專門的協會幫助他們找工作,相信會為農民工解決很多問題。
農民工群體面臨的困難實際上是很多的,整個群體的文化水平相對來說都比較低,在就業市場上沒有競爭力,只能從事最簡單的體力勞動工作。
有難度有困難,需要政府的協調和幫助才能解決大齡農民工的返鄉工作問題。
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決定了相關職能部門必須竭盡全力地為其撐腰。依據傾斜保護原則,我國行政和司法體系歷來重視維護、保障農民工權益。此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下簡稱草案)行政法規的出臺,落實了司法部《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有關工作的意見》中的“爭取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行政法規年內出臺”意見,致力于解決現有法律位階不高、法律強制力不足的問題。
草案的面世歷經長達一個月的公開意見征求。相較8月13日人社部發布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草案加強了執法力度,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為農民工工資收入權益維護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1、事前預防
源頭治理:草案明確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頒發施工許可證,以從源頭杜絕無法保證工資發放的建設單位開展工程項目。相較意見稿,草案增加了“不得開工建設”的明令,既與當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下部分地區試點的“拿地即開工”步調一致,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前瞻性。
綜合治理:針對欠薪高發的工程建設領域,草案制定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特別保障措施,歷年治欠專項行動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被立法確定。需要注意的是,條例對于“工資保證金可以用工資支付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替代”的強調,一方面兼顧效率與公平,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積極運用銀行與保險的第三方力量參與權益保護,在事后監管之前扎下了預防和監管的籬笆。
典型示范:同樣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被重點強調。會議還從監管層面要求各地把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治理重點,明確責任限期清欠,對問題突出的要公開曝光,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嚴肅追責并予以懲戒。
2、事后懲戒
法律責罰:在我國刑法設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并出臺有定罪量刑標準的基礎上,草案明確:對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結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予以處罰,此舉有助于銜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全面勒緊法治“緊箍咒”。
信用制裁:為打擊惡意欠薪、,草案提出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結合《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工資清償:為在冗長的雇傭鏈條和復雜的承包手段中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草案明確規定了各種情形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及連帶責任主體,進一步落實農民工工資拖欠清償責任,明確節點并責任到人。
3、貫徹法治
當然,法律的威力在于法條,更在于執行:立法層面的吐故納新需要司法層面的與時俱進和執法層面的及時跟進。只有執法、司法、仲裁、輿論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方能在全社會范圍內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為構成對企業“不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震懾,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拖欠工資民事案件等;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優化工資爭議案件處理機制,力求嚴格執法。
為提升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主管部門應遵循“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原則履行普法責任,與此同時應暢通“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維權渠道,強化農民工工資利益受到侵害時的權力救濟。
此外,根治欠薪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對于某些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職能部門有必要建立健全欠薪風險預警機制,通過監測企業運行境況與薪資發放情況實現多元共治;對于某些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風氣,職能部門有必要根治拖欠源頭、規范支付行為,對癥下藥實現抽薪止沸。此外,大數據、云計算、移動智能終端等信息網絡技術也可在治欠保支工作中加大應用。
根治欠薪需用鐵腕——只有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依靠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從“不能欠”法律意識到“不敢欠”執法威懾再到“不想欠”道德自覺的閉環,才能確保實現2020年基本無拖欠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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