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臨時工被辭退怎樣補償
臨時工被辭退有沒有補償需要視情況而定:
1、臨時用工合同解除,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也是要支付賠償金的。臨時工也屬于受到勞動法保護的合同制用工,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2、如果試用期員工存在法定過錯的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如果臨時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3、如果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都想解除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合意,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那么也是沒有補償的。
所以說,辭退的臨時工無論是派遣工還是自己單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在試用期內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用支付。具體支付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事業單位辭退臨時工補償標準2020
法律主觀:
根據《 勞動法 》規定,沒有正式工與 臨時工 之分,都是 勞動合同 制職工,只有 勞動合同期限 不同,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 合同履行 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 勞動合同法 》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 解除合同 辭退職工。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 工資 經濟補償金 ,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代通知金 。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 賠償金 。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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