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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流程(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2-11 19:31:36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包括?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如下: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當事人一方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3、調解不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的處理流程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勞動立法的有關限定,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爭議兩方應商量解決;
2、不愿意商量或者商量不成,當事人能夠申請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3、調解不成或者不愿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4、人一方或者兩方不服仲裁限定,則申述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最終裁判。
勞動糾紛調解的一般程序不包括申請仲裁。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
1、當事人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
2、當事人撤回申請《撤回調解申請書》。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準許,并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處置的原則: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受理后的流程

法律主觀:

這位朋友,勞動仲裁的流程確實是很麻煩,一般都走下邊這幾個程序的。 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爭議 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 勞動法 》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 申訴 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 代理 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審查受理編輯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 仲裁申請書 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 管轄 ; 申訴書 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 立案 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 證據 。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準備編輯 ①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 法規 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 勞動糾紛 的處理方案。 仲裁審理編輯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 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訴訟法 規的程序,以 勞動法 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到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都會詳細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當事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調解;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一)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二)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五)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勞動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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