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問題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fā)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相關案例:
小張和小王同時進入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待遇,同樣的工作時間,都是每月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2000元,加上一些話費、交通、午餐補貼,共計6000元。但小張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每月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2000元,而小王的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月工資標準,只是約定月工資不少于最低工資標準。
后兩人因為加班費問題,均提起勞動仲裁。如兩人加班時間相同,那么,加班費計算方法是否相同?
解析: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額外勞動報酬,加班費是對勞動者額外工作量的一種補償。按照原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然而,實務中,令人比較頭疼的問題是計算加班費的日或小時工資標準如何確定。要確定日或小時工資標準,就必須先明確月工資標準。
關于計算加班費的月工資標準,各地規(guī)定不盡相同。有些地區(qū),如江蘇、上海等地,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該計算基數可以與實際工資標準不一致。就目前北京地區(qū)司法實務來說:不允許加班費計算基數與工資標準不一致,但卻允許“工資標準”與“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標準”不一致。怎么理解呢?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具體到本案,小張和小王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不同的,按照上述原則,因小張的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其工資標準為每月2000元,故其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為2000元,不包括其他補貼、津貼在內。而小王的勞動合同并未明確工資標準,也沒有集體合同約定,因此,司法實務中,像小王這種情況,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正常勞動應得工資計算,也就是以小王當月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在內)共6000元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由此可見,按照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已經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前提下,即便約定的工資標準與實際的工資不一致,甚至比實際工資低很多,也會以約定為準。但無論如何,加班費計算基數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可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是有好處的。
不過現實總是比法條豐富。對于小張這種情況,不排除現實中會有這種判決:由于每個月固定工資標準為4000元,因此以實際每月固定發(fā)放的4000元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否則對勞動者不公平。但是目前北京地區(qū)的主流作法,仍然是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問題,以下幾點還需明確:
第一、這里的“本人工資標準”既包括基本工資在內,也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在內。所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如果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等幾個項目,那么應該把幾個項目的總和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因此對單位而言,標準的作法是:雖然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有多個項目,但是勞動合同中只約定基本工資標準,同時明確約定“以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其它的項目可以“依據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發(fā)放”一筆帶過。
第二、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僅僅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不行的,必須在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三、加班費包干問題。所謂加班費包干,是指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會跟勞動者約定,每月加班費固定為多少,多發(fā)不退,超出不補。該種約定效力如何?只能說既不完全有效,也不完全無效。如果實際加班費低于約定的金額,則有效;如果實際加班費高于約定金額,則勞動者依然有權要求單位補足加班費差額。
昆山勞動法規(guī)定加班費怎么算
在現代生活中,加班已經是常態(tài)了,那昆山勞動法對加班費是怎么規(guī)定?職工要怎么計算加班費?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昆山勞動法加班費計算的規(guī)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昆山勞動法加班費計算的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jié)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guī)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jié),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fā)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guī)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昆山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在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根據規(guī)定,一些特殊的行業(yè)、企業(yè)和工作崗位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在綜合工時制的情況下,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這就是說:綜合工時制是有加班費的,平時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的要給3倍加班費。
加班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012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是否繳納個稅”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個人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于“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稅。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我國個稅法的規(guī)定,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這就是相關問題的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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