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無理由拒絕加班嗎
可以拒絕,但是有些情況下是不能拒絕。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是8個小時,其它時間都是給予職工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公司要求我們加班,我們可以拒絕嗎?
首先,要明確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是有權安排員工加班的,但員工也有權利拒絕過度加班。如果您覺得被迫加班嚴重影響到了您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先與領導溝通,盡量協商解決。跟領導訴說自己的困惑,描述自己的加班情況,詢問領導是否能給予幫助和支持,以減少即將到來的加班時間。
2. 不做無意義的加班。根據公司的規定,應當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超時加班屬于違規行為,如有必要,可以通過非正式途徑和其他同事合作,分擔工作量。
3. 保持積極心態。努力成長學習,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競爭力。
4. 尋求幫助。如果加班原因是任務過多或無法完成,可以求助其他同事或向領導提出建議以分配工作。
如果以上方法都無法緩解您的加班壓力,可以考慮轉換工作或者職位,或者向組織或行業協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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