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遺合同多久才能簽長期合同
勞務派遺合同2年以上才能簽長期合同。
法律并未規定勞務派遣多少年可以視為長期用工。勞務派遣合同最長可簽兩年。用工單位不可以通過勞務派遣規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存在長期勞動關系的,用工單位應當直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外,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其標準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合同注意事項:
1、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派遣公司不簽、遲簽勞動合同;
2、明確規定派遣公司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沒有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繳、漏繳社保;
3、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資會導致員工難以安心工作,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并規定未經用工企業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
4、雙方可以約定派遣員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勞務公司及員工退回方式;
5、雙方可以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
6、雙方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并且用工企業有權解約。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簽了合同,能不能中途離職
不能。勞務派遣合同不能夠隨時辭職,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規定辭職走人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于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于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后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規定辭職走人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于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于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后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則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該勞務派遣合同,隨時辭職。
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當載明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務派遣合同規定勞動派遣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動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派遣單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注意事項:1、《勞動合同法》本著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了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的義務。2、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本單位的勞動者要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3、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也可自行組織工會。4、用工單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機構,給本系統派遣勞動者。
法律客觀:
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對勞務派遣相關內容作出了調整。一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用工,應將勞務派遣用工限制在一定比例內,實行總量控制。法律委員會認為,不同地域、不同類型的企業情況不同,因此,可在法律上提出明確要求,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制定。據此,二審稿新增條款:“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二審稿提出“同崗同酬”:“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此外,還明確了勞務派遣工的性質:“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知識拓展: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全國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答復,答復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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