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員工辭職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工作過程中,如果員工發現了更好的崗位,很有可能會作出跳槽的選擇。關于職工辭職,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其實也是很多的。而在辭職的時候也需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辭職情形,不然就會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員工要注意:
一、員工主動辭職的,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用郵件的方式辭職,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里,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
二、員工主動辭職的,正式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勞動合同期滿,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征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復是否續簽。
三、員工提出辭職后反悔,且30天提前通知期限未到期,單位也未辦理交接手續,也未對工作做出重新安排的勞動者辭職行為可以撤銷。勞動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三十日期間屆滿前,提出解除的一方無權單方撤銷解除通知。
四、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企業安排工作交接的,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
企業應注意:
一、要弄清員工的離職原因,是自身原因而辭職,還是因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而辭職,若員工因單位存在過錯,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屬于被動辭職,這種情形下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進行離崗檢查。
三、及時轉移社會保險、檔案關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轉移檔案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企業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立即支付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經濟補償等,不得拖欠。
五、為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 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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