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有勞動法保障嗎
臨時工有勞動法保障。所謂臨時工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用工關系,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所以臨時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受勞動法律的保護。在工作的勞動者都受相關法律的保護。
勞動保護針對的是規定的勞動人民,一般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保護的對象是從事勞動的所有職工。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是勞動保護的對象。所以,他針對的對象是屬于從事勞動的所有職工,勞動者必須是要從事勞動。
依據《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讓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合理組織生產,以保護勞動者避免受到突發事件的傷害以及有害因素對身體的危害,實現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法臨時工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臨時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臨時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臨時工受勞動法保護嗎
臨時工受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臨時性用工,也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臨時工即非全日制用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用工關系,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為臨時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后者享受有關的福利待遇,與其他職工沒有區別,區別的僅是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
所以臨時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受勞動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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