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1. 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管轄權的定義:通常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
3.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多重管轄權:如果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那么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 住所地的定義: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6. 經常居住地的定義: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7. 公司訴訟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 公司清算案件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則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法院管轄權確定方式如下: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屬地管轄原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
5、屬人管轄權原則。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6、實際控制管轄原則。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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