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一、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中止審理的規定如下: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什么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情形主要包括,當事人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涉及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其中一方因為不能抗拒的事由,沒能夠參加訴訟的,或者其他應該中止訴訟的情形,民事法庭都有可能中止審理,待到這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以后,再重新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一、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中止審理的情形:
- 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影響案件審理的,應當中止審理。
- 起訴后被告人逃脫,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中止審理。
- 自訴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 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中止審理。
二、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
1、被告人因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可以適用中止審理。
2、被告人脫逃,使得案件無法正常進行的,可以適用中止審理。
3、自訴人因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可以適用中止審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審理無法進行的,可以適用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1.一方當事人死亡;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二)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三)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四)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相關推薦:
無證駕駛是行政拘留嗎(無證駕駛被拘留屬于行政拘留嗎)
被行政拘留最長是多久(拘留最長時長是多久)
快遞怎么賠償(快遞賠償標準)
鑒定傷害立案(傷害案先立案還是先鑒定傷情)
毀壞樹木立案(毀壞樹木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