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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變更與解除(拘傳的變更和解除有哪些條件)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5-15 03:03:34

拘傳是什么意思?

拘傳是什么意思
拘傳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法律規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拘傳的特點是: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 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后,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是什么意思,拘傳的程序是什么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院《解釋》、最高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程序:

A.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B.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C.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于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D.被拘傳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后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E.訊問結束后,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F.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于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于12小時為宜。

G.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拘傳與傳喚有什么區別
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而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于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于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經傳喚而直接適用拘傳。
刑事訴訟法中拘傳是什么意思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傳的區別
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的規定,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傳作為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種最輕微的強制措施。一、強制執行中拘傳和拘留的異同強制執行拘傳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都須報經本院院長批準,但兩者在又有很多不同。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于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5.申請復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復議的權利。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并報院長批準。拘傳屬于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準后逕行適用。二、執行中適用拘留和拘傳適用效果比較如果僅僅從強制措施的強制程度上看,拘留要嚴厲得多,其威懾力也大得多。但是作為強制執行的一種手段,從適用效果上看,拘傳有更多優勢。由于拘留的嚴厲性,對被執行人來講,一旦采取拘留,除非符合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就不能再進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可以說是窮盡了最后的手段,作為執行威懾力的作用蕩然無存。很多被執行人在被拘留后,如果沒有在被拘留期間履行債務,就不再畏懼強制執行,強制措施的威懾力就無法發揮作用。而拘傳看似力度不大,但是由于拘傳可以反復適用,對被執行人在內心造成的影響更大,而且拘留的威懾力始終存在。對被執行人而言,這種反復的強制措施的適用,要比一次嚴厲的拘留,更難以承受。如果只有一次拘留,知道的人很少,被執行人可以做很多遮掩,對其無視法律尊嚴,不講信用的行為,很難形成有效的輿論壓力。但如果反復適用拘傳這一強制措施,司法警察在其社區或者單位反復出現,就容易形成輿論力量,對被執行人無疑形成多次的心理強制,更容易促成其履行債務。在司法實踐中,拘傳的效果明顯地好于拘留。由于司法理念的轉變,很少適用拘留,大力提倡實踐拘傳的做法,執結率為83%(不包括中止案件),被執行人談“拘傳”而色變,執行難得以破解,司法的權威得以實現。
拘傳和拘留有什么區別?
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方式,,,,拘留是臨時剝奪人身自由
拘傳有什么程序?
那拘傳有什么樣的程序呢?盡在下文 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拘傳漫畫》,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推薦閱讀:拘傳的執變更和解除人民法院適用拘傳的程序 相關知識:拘傳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審查不得超過12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警察法對此有不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這一規定表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時候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時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和人民警察法的這兩條規定,顯然給了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在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既可以適用傳喚、拘傳限制其人身自由12小時,也可以適用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時的選擇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傳喚、拘傳超過12小時時,往往用留置作為超時的依據。這樣,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關于傳喚、拘傳的時間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筆者認為,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留置時間應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吻合,應改為12小時。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于拘傳的相關問題,我為您推薦:如何提高民事拘傳制度的適用性什么是拘傳?拘傳與傳喚有何區別?
異地拘傳是什么意思?
異地拘傳是拘傳的一種。拘傳的法定程序: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拘傳到案后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人的;2、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第一百四十六條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寫出《呈請拘傳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填發《拘傳證》。第一百四十七條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兩名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并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對拒絕拘傳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其到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異地拘傳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其工作地、學習地、居住地所在的市、縣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第一百四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第一百五十條 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拘傳是拘留的意思嗎
不是
即予拘傳 什么意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拘傳是什么意思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主要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按照司法機關要求到案的,且經過合法傳喚后不到案或逃避的,為了保證司法程序順利進行,有司法機關依法做出的一種強執措施。無論是拘傳或是其他強制措施,其目的旨在保證司法程序順利進行,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均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拘傳與傳喚存在以下區別: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其性質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傳喚多數情況下需要《傳喚通知書》,但對于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拘傳僅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針對被害人或者證人等,并且具有強制性。此外,拘傳必須出示《拘傳證》(公、檢)或《拘傳票》(法)。

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傳程序大致如下:

一、應有《拘傳證》(法院稱《拘傳票》)。《拘傳證》或《拘傳票》由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批準。

二、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或《拘傳票》,并且應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

三、到案后,應責令被拘傳人在《拘傳證》或《拘傳票》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由被拘傳人在《拘傳證》或《拘傳票》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如果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應在《拘傳證》或《拘傳票》上注明。

四、根據有關解釋,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內,特殊情況下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本轄區以外實施拘傳時,應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予協助。

五、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拘傳的次數,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實施變相拘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以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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