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用計算標準有以下幾個: 1、應該要以身體的受損程度為標準,可以通過醫療機構的傷殘鑒定報告來進行相應的計算; 2、應該要以醫院開的診療單據為標準。 3、如醫院要求當事人購買藥品的費用等。同時,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的經濟的發展狀況,計算 交通事故營養費 。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的營養費,是指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受損,在康復期間日常飲食不能滿足需要時,受害人進行其他必要飲食營養而所必須支出的飲食費用。
一,營養費用的范圍。
1, 營養費用是日常飲食所不囊括的費用。
即當事人對營養費用的請求是排除一般飲食費用范圍的請求,營養費效果的產生是受害人通過一般飲食所無法達到的。
2, 營養費用為恢復身體健康所必須。
即受害人對營養費用的要求是為身體的健康恢復所必要的,或是具有緊迫性質,只有此種條件下受害人才可以對營養費用提出賠償請求。
二,營養費用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4條中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因此對于營養費用的確定額度可以參照兩個方面來進行。即:
1, 以身體受損程度為依據。
身體的受損程度可以依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若是造成傷殘的,可以依據鑒定機構的鑒定等級證明來確定,受傷程度越高,所獲得的營養費用也應該越高。
2, 以醫院開出的相關證明為依據。
對于醫院的診療單據,例如當其注明需要加強特別營養時,就可以認定存在營養費用的額外承擔問題。
三,營養費用的賠償。
1, 賠償期限。
既是為康復所必須,那么關于期限的認定應該為受傷治療之日起,到基本康復之日期間所必要的營養費用支出。
2, 賠償原則。
法律沒有具體的營養費用賠償標準,實踐中,法官可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情況,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支付能力酌情確定。
交通事故營養費沒有統一的標準,每個人因人而異,一般可以參考以下內容:1、營養費是恢復健康的必要費用;2、營養費根據受害者的殘疾情況;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鑒定確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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