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折的交通殘疾多久可以鑒定?
交通傷的傷殘鑒定要等到治療結束,一般是出院后三個月。但如果傷情已經穩定,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提前到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評定。如果有固定物(如骨折治療時安裝的鋼釘),只有拆除固定物后才能進行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往往對傷殘鑒定的時間不確定,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傷殘賠償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所受影響其工作和生活的傷害進行賠償的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當在治療結束后,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結束和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果有內固定,只有取出內固定并恢復后才能進行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結束前進行鑒定,治療尚未結束,仍無法判斷治療結束后被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能否完好無損。根據被害人此時的傷情作出的評價不客觀,不能反映和反映治療結束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或者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需要了解評估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否則其評估結論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是什么?如果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有必要評估殘疾程度,以確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基于以下三種情況:
1.人體損傷后的治療效果。2.殘疾與事故和傷害的關系。
3.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原發性傷害及其引起的并發癥或后遺癥。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意外受傷的被害人出現骨折并住院治療,則只能在傷情相對穩定、骨折情況好轉后才能進行傷殘鑒定,因為鑒定并不取決于被害人受傷的嚴重程度,而是取決于受傷給當事人帶來的傷殘后果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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