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方在交通是賠償后,如果在賠償金額上發生爭議不能解決,受害人還是可以起訴,準備好民事訴訟狀及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辦手續,法院受理后擇期開庭,經過質證審理,出具判決書。受害人在起訴的時候,應當在訴訟請求中寫清要求賠償的數額。
一、交通事故賠償后又上訴的程序是什么? 1、向交警隊調取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復印件;到工商局調取單位的基本情況; 2、準備民事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3、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4、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5、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6、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8、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9、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10、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11、未達成調解的,合議庭合議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二、交通事故賠償調解要注意哪些事項? 1、調解協議書具備一定的法律強制執行,但如果受害者一方因為過于認定調解書能給其多大的法律效力,而對方卻怠于執行,這樣會延誤調解的預期目的,有損受害者一方的權益。因為現實情況是,當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雖然調解書具備合法有效合同的功能。 2、調解書協議簽字在對方付款前需慎重。 3、資料原件的交付是隱患資料原件是一項重大的證據,對于受害人一方極其重要,肇事者往往也會有通過調解協議騙取原件資料后逃逸或是耍賴的情形,借口卻是拿資料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賠付。 4、必要時,調解協議書需要保險公司確認如果需要通過第三者進行直接支付,受害人一方需得到第三者的承認,否則,將面臨無處索求卻也無可奈何的局面。交通事故調解中的不穩定因素,在調解中當事人需認真把握。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可以經過協商或者調解達成賠償協議書,如果在賠款之后,再起爭議的,還是可以去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是解決交通事故糾紛的最后手段,當事人準備好訴訟狀及證據,去法院立案繳納訴訟費,法院在開庭之前會通知雙方當事人。
解答交通事故對賠償不服這么訴訟:1、當事人向法院起訴;2、法院受理該訴訟并進行立案;3、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并通知被告答辯;4、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5、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