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有什么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的規定具體如下:
1、復核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復核;
2、復核申請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書面提出,否則就失去復核的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具體如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其次,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以上賠償比例的確定是基于從保護弱者方面考慮,在損失分擔比例上可適當偏向受害方而確定的,非機動車與行人,相對機動車一方來說是弱者。
2、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會加重責任嗎?
一、交通事故責任書的概念 交通事故責任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書是一種 證據 。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責任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 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的復核,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有異議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1、 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 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告知當事人或 代理 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復核申請,應當使用《 交通事故處理 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并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審核后,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復核申請書》后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2、 下列復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1)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后提出復核申請的; (2)經復核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仍存有異議要求復核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對復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門應當制作并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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