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百分之20
法律主觀:
(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 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jù)《民法通則》和《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 證據(jù)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員 傷殘 的,必須要在醫(yī)療救治結(jié)束后進行 傷殘等級鑒定 ,最后的 賠償標準 也是基于 傷殘鑒定 等級標準來進行計算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按照法律上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xiàn)計算錯誤的情況。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藳]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擞羞^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斯室馀鲎矙C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怎樣劃分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劃分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駕駛?cè)顺袚?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機動車駕駛?cè)顺袚?0%%的賠償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 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分擔原則確定。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藳]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擞羞^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素撌鹿嗜控熑蔚模袚怀^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素撌鹿手饕熑蔚模袚俜种了氖馁r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素撌鹿释蓉熑蔚模袚俜种疗呤馁r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素撌鹿蚀我熑蔚模袚俜种耸辆攀馁r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斯室馀鲎矙C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對于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具體規(guī)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zhì)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yǎng)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nèi)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zhì)是財產(chǎn)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nóng)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nóng)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nóng)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shù));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nóng)村居民純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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