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產應該如何繼承
房產遺產繼承規則視具體情況而定。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房產遺產將遵循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時,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才輪至第二順序繼承人。上述法律依據來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在遺產繼承中,"子女"的定義廣泛,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的定義則涵蓋生父母、養父母以及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此外,"兄弟姐妹"的范疇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綜上所述,繼承人順序明確且法律有詳盡規定,以確保遺產公正、合理地分配。若被繼承人有遺囑,則應嚴格遵循遺囑內容進行遺產分配,遺囑的制定和執行需確保其合法有效。在實際操作中,遵循法律規定和遺囑內容是關鍵,以確保遺產繼承過程的公平與和諧。
房產遺產的繼承方式
通過遺產形式取得房產需完成以下步驟:
獲取法定繼承人證明(由被繼承人所屬機關開具);
取得死亡證明(由公安部門開具);
接著,持以上證件及其他必要資料前往區或市級公證書處申辦繼承權公證;
最后,攜帶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必需憑據前往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遺產房屋的繼承辦理方法
首先,依照遺囑進行房產繼承需經公證機關確認;
其次,在獲得公證書后,向當地不動產管理部門遞交過戶申請及相關資料(變更登記申請表、遺囑、房產證等);
最后,待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并滿足登記要求之后,方可完成過戶流程。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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