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證明身份,包括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除了身份證復印件以外,一般還需要在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查詢已獲知其常住人口信息等。
第二、是證明二人婚姻關系的材料,一般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即可。對于丟失結婚證的情形,雙方應當到相關的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出具證明雙方婚姻關系存在的證明文件。對于事實婚姻的情形,應當提交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證據,比如村委的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第三、如果雙方有生育子女,或者有合法收養子女情形的,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親子關系存在的材料,比如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本以及證明存在養子女關系的證明材料。以上主要是離婚訴訟當中關于提交身份材料的一些情況,當然在提交材料的時候,還要就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相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和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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