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證據哪些是法律承認的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
2、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歷記錄或檢查照片;
3、相關鑒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鑒定結果;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
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保姆、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并愿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家暴受害者應收集哪些證據?
首先,證人證詞;
其次,若遭受家庭暴力后已報警,則警方出勤紀錄可作參考;
再次,醫院診斷證明與醫療收據亦有其存在價值;
若受害者曾向婦女聯合會投訴,經該組織調解并留下處理記錄,此書證具有獨立效力;
此外,如施暴方經歷過后寫下道歉信或誓言不再犯之書面文件,此類書面材料亦可作為證據;
最后,若遭受家暴時拍下相關照片或錄有視頻資料,皆可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暴力證據收集方法
遭家庭暴力者應立即收集并保存證據以證實其遭遇的真實性,具體措施包括:
(一)盡快尋求社區(村莊)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及單位協助或調解,同時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未來之訴求中,可請求相關機構提供證明文件,特別是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與警告書。
《反家暴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二)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則一定及時去醫院治療,并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此外,還要在當時進行拍照,保留好照片。傷情嚴重的,報警后,由公安機關委托進行傷情鑒定。依照法律條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三)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如果家里或者身邊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錄音、攝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或者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四)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庇護。施暴者經教育不悔改,而變本加厲進行暴力行為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庇護。
《反家暴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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