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第一次起訴 后,法院并沒有判決雙方離婚的,如果有一方仍然堅持離婚。那么會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在第一次起訴后沒有判決雙方離婚的,想離婚的一方又有新的證據,可以隨時 到法院起訴 ,但是這種新的證據需要法院的確認。如果沒有新的證據,那么需要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后半年再次起訴。因為,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 判決不準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訴 離婚的程序 與第一次起訴無異,但是會更簡便一些,只要提交一審的結案證明或者判決即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與幾次起訴沒有關系。男女 一方提出離婚 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第三次起訴離婚不判離怎么辦?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判離可以在充分準備材料的情況之下再次的提出訴訟,起訴離婚是不是成功,不在于幾次起訴,而是在于起訴理由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充分,離婚主要是看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經過法院認定感情確實破裂,第一次就可以辦理離婚,起訴理由不充分,即使幾次起訴,法院都不會判決離婚的。
關鍵取決于是否構成法定離婚條件。只要構成法定離婚條件,法院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
二、什么情況下才能被判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既然已經與之分居,那么可對照上述標準,在合適的時間起訴,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三、證據是離婚理由和事實的依據是什么?
原告提出離婚,首先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讓法院有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存續關系到達終點,無法挽回,應該判決離婚。只有這樣,法院才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而原告提出事實的真實存在性,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實。證據必須與原告提出的事實相關聯,真實可靠,經得住檢驗。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離婚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是很多人第1次提起離婚根本就沒有被法院所采納,并且就多次提出離婚,仍然沒有被判決離婚,此時就已經應當收集盡可能多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那么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