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錢一般是在婚前男方對女方的贈與,沒有特別約定的,歸女方所有,屬于女方個人財產。法律規定的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指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而對于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后,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一)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么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后贈送,既不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因此,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二)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給予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次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對女方的贈予,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后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話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但是第(二)、(三)項。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的,當事人不得提起離婚訴訟,不能單獨就返還彩禮提起訴訟。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同居,彩禮仍然可以返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贈予女方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一)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三)《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四)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