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結婚三年離婚彩禮退不
在婚姻關系中,彩禮的退還問題始終是個敏感的話題。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可以要求退還。同樣,如果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并未共同生活,同樣也有權利要求退還彩禮。此外,如果彩禮在婚前給予,并且導致給予方生活困難,也是可以要求退還的。但請注意,適用到第二和第三條情況時,必須以雙方離婚作為條件。
結婚三年離婚需要退還彩禮錢嗎
結婚三年了離婚一般不退還彩禮。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彩禮的規定,主要是在退還彩禮等規范化政策,讓彩禮更人性化,避免農村家庭因彩禮而返貧,并沒有禁止收受彩禮的強制性規定。
符合以下的三種情況,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經支付的彩禮: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
(3)、男方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女方可不予退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是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同居也不滿兩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
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是否要返還彩禮
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一般不需要返還彩禮。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離婚時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持離婚返還彩禮。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并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
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終上所述:結婚后三年離婚一般不需要退還彩禮。彩禮一般都是婚前支付的,是屬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的財產跟男方無關,但是離婚時涉及以下情形時需要退還: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夫妻結婚三年彩禮退還嗎?
夫妻結婚三年彩禮一般情況下不退還。我國《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之下的話,當事人是可以要求返還支付彩禮,比如說雙方當事人沒有登記結婚的,或者是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生活非常困難。
一、夫妻結婚三年彩禮退還嗎?
1、夫妻結婚三年彩禮一般情況下不退還。夫妻不管結婚幾年通常情況下不退還彩禮,結婚兩年內返還彩禮規定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因為這個彩禮導致生活非常的困難,此時可以要求退換。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或締結婚姻關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2、哪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應當理解為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進行生產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雖未舉行婚禮但已經共同居住和生產的,也應當認定為共同生活.
3、根據第3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定生活困難應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患有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二、返還額度的認定是什么?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下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支付彩禮的話是屬于一種贈予的性質,所以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離婚的時候,這部分的財產是屬于個人的財產,并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到分割。也不能夠要求退還彩禮,除非說存在著一些比較特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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