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羈押的離婚訴訟管轄
法律分析:一方被羈押期間提出離婚管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一方被羈押的,另一方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對于夫妻一方觸犯了刑事法律而被羈押的,也另一方想要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也依舊會受理。此時的管轄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提出訴訟的同時,也需要提交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姻不忠誠等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一方在看守所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在婚姻關系中,一方在看守所內能否向法院起訴離婚?答案是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在實際情況中,若雙方中有一方處于羈押狀態,協議離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往往需要采取訴訟途徑。為了確定管轄法院,首先需明確雙方的住所地,隨后按程序處理。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當夫妻一方提出離婚時,可以通過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則應當準予離婚。以下情況若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準予離婚。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再次分居滿一年,任何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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