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自己寫協議書是否有效
在夫妻離婚時,自行擬定離婚協議書時,需要明確區分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協議。通常,協議中關于人身關系的條款,如涉及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權、探視權等內容,是無效的。因為這些條款涉及到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必須由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完成。
相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財產關系的條款,如果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與公序良俗,通常被認為是有效的。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即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條件。
因此,夫妻在離婚時自行擬定協議書時,應確保財產關系的條款符合上述條件。對于人身關系的條款,應遵循法定程序辦理,以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處理離婚事宜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協議內容合法、公正,對雙方權益進行妥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離婚協議是否由當事人自行準備?
離婚協議需由當事人自行制定,然而民政局亦能提供統一標準化格式供參考。
內容協調仍須當事人自行斟酌決定。
在我國,申請協議離婚必須滿足對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共識并簽訂離婚協議的條件,因此,夫妻離婚時需各自準備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書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即可領取結婚證,離婚協議自此生效。且前述的書面形式包括手寫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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