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判決離婚了還能翻案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離婚案件是解除婚姻關系的,過了上訴期的,判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申請再審,不能翻案。如果離婚案件不是解除婚姻關系的,過了上訴期的,可以按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再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二、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已經判決離婚了代表著雙方的婚姻關系已解除,如果對案件的判決有任何異議的,那么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再上廣播,如果沒有上訴期內實施的,那么就只能再過六個月之后才能申請再審,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如果證據不齊全法院也不會受理自己的案件。
離婚流程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協議離婚流程:
1. 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夫妻雙方需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2. 申請離婚登記:雙方持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并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3.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 審查與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確認雙方自愿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后,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訴訟離婚流程:
1. 起訴: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交起訴狀、證據等材料。
2. 受理與調解: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雙方當事人。隨后,法院會進行調解,試圖促使雙方達成和解或協議離婚。
3. 審理與判決: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可以就離婚事宜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法院根據庭審情況,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將判決準予離婚;反之則判決不準予離婚。
4. 執行:對于判決準予離婚的案件,如果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判項,雙方應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關系的重大調整。因此,在決定離婚前,雙方應充分溝通、協商并慎重考慮。同時,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規定,確保離婚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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