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范本的主要內容是哪些
離婚協議書發范本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
2、小孩撫養權歸誰
3、小孩撫養費
4、小孩探視權
5、財產分割
6、其他約定
7、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主要有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版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權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寫哪些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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