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利弊
協議離婚比起訴離婚省時間。
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手續辦理得非常快,一兩個小時就可以辦理出來,當然,遇到繁忙的時候可能會需要排隊。
起訴離婚就不一樣了。起訴離婚要去法院立案、排期,開庭,然后判決。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案件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時間延長的話,要到6個月,走法律程序花費的時間比較多。
第3點:從心理壓力的角度。
相對于起訴離婚,協議離婚的心理壓力要小一些。
協議離婚,畢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對于雙方來講都是可預期的,所約定的內容也是雙方協商好的,所以對于雙方來講,協商的過程可能會有一定的壓力,但是如果雙方協商好了,那對于雙方來講,去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壓力就非常小,不會產生太大的爭議。
但對于起訴離婚,大家一聽到打官司,心里就發怵,甚至是擔心、焦慮、緊張,尤其是遇到案件復雜的時候,審理的期限比較漫長,導致心理壓力異常繁重,那在此期間,就比較考驗男女雙方的心理素質了。
第4點:從強制執行力的角度。
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后雙方領取了離婚證。那雙方領取離婚證之后,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作為離婚協議書的另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而不能直接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或者是調解雙方離婚,那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和調解離婚的調解書,是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一旦對方不履行該判決書或調解書,一方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可以了。三)壓力小。因為協議離婚很快就可以辦結,不像訴訟離婚那樣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所以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會少一些,因為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
(四)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起訴離婚不提財產分割利弊
在起訴離婚時,若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仍視為共同財產。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使用共同財產進行的經營活動所獲收益,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后續需要進行分割。此外,離婚后,若發現一方有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另一方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并可能使轉移財產的一方承擔相應損失。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該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除特定情況外)以及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
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明確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范圍,包括婚前財產、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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