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滿足法定條件,具體如下:
1. 雙方持有結婚證書。
2. 起訴離婚需由婚姻關系的一方提出,非相關第三方,如子女、父母等不得代為起訴。
3. 提起離婚的一方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若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由相關組織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時,先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準予離婚。以下情形調解無效,法院將準予離婚:
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準予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起訴離婚的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3、起訴離婚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男方起訴的,女方不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但是,除非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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