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親婚內出軌要離婚財產怎么辦?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規定,如果一方存在婚姻中的過錯,可以給予另一方補償。但在實際當中,法院基本上無法采用這方面的證據。因為調查出軌過程的證據往往涉及到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所以如果雙方都出軌,干脆就協議離婚,不必那么麻煩了。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如果一方出軌的,應該向另一方支付損失賠償。而雙方都出軌的話,就談不上到底誰在受傷。因此,夫妻雙方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最好采取協議的方式,雙方可以根據出軌的程度大小,確定一個分割方案。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不多,基本上是雙方平分共同財產。
父親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一般情況下對子女的工作、生活影響不大。如子女服兵役、報考公務員的,可能政審不通過。
法律依據:
根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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