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律師寫訴狀費用多少?
律師代書的問題,可協商收費,各地規定不同,可能從幾十元到幾百元均有。關于離婚案件的證據,立案時需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訴狀、財產清單、判決書(如已經起訴過的)、在當地居住一年的證明(如戶籍不在本地的外地人),以上是起訴時需要的證據。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成功,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債務承擔問題達成協議,可持身份證、戶口本去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當事人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師代理案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二、訴狀書的種類
訴狀書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主要分成以下三個種類:
(一)刑事自訴狀: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追究 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請求。
(二)民事起訴狀:民事訴訟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 因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 侵害或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裁判的書面請求。
(三)行政起訴狀:行政訴訟原告對行政機關的處 理或處罰決定不服,或對上一級行政機關復 議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書面請求。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起訴狀是原告根據民事糾紛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自述或者律師代寫的文書,重點陳述事實經過以及糾紛問題、訴訟請求和理由等相關內容,請律師代寫訴狀的費用按照收費標準規定和要求,通常在幾百元至幾千元左右。
離婚開庭原告女方陳述如下:
1、原告應該說出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內容。
(1)如果是要起訴離婚的話,必須要有一個目的所在,目的可以是僅僅希望達成離婚,這個結果也可以是在離婚這個結果之中,包括自己的請求以及對于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分配和孩子撫養權問題等等。
(2)這一系列的問題都可以寫在自己的起訴書里面,請求法官判決,當然在開庭的時候再由自己發言,這個環節也要向法官說明自己到底想要什么,并且把這些想要的東西一條一條的當庭陳述出來,讓法官和對方都知道自己的愿望。
2、原告應該說出自己請求的理由。
(1)我國的訴訟過程當中必須尊重事實和證據的,不可以空口無憑的提出一些愿望來,所以,如果想要判處離婚或者是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話,必須要給出足以說服法官的理由,例如,如果想要法官判自己可以離婚的話,就必須要給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例如,另一方已經完全不顧自己的感受,在外面有了其他的家庭,或者是雙方以暴力的手段冷戰或者是家暴很長了時間,那么在這個時候,法官是有理由相信這對夫妻的感情確已破裂了。
(2)如果想向法院請求得到孩子撫養權的話,那么理由就必須要更充分了。一定要讓大家知道為什么孩子跟自己成長才是最好的。比如說,可以拿出對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以及自己對于孩子的撫養能力和撫養計劃等等,這樣更有利于法庭能夠聽信當事人的這些理由。
(3)由于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訴訟的過程當中,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誰提出了自己的訴求,誰就必須要負證明這個訴求的責任,那么,原告作為提出訴求的一方,應當把相對應的理由全都陳述出來,否則只有一個不切實際的訴求,而沒有任何證據支撐的話,這個訴求是不會被采納的,自己也沒有辦法達到目的。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分居滿兩年是訴訟離婚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我國婚姻法中沒有申請分居離婚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那也就用不著寫分居離婚的申請了。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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