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再審申請條件
根據國家法律性質,以下狀況出現時,人民法院需重審:
(一)如有新的證據,可徹底推翻原有判決或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若缺乏充足證據支持;
(三)證明原判決、裁定所涉及案件事實的主證存在欺詐;
(四)原判決、裁定所認定的關鍵證據,未經雙方質證核實;
(五)對于審理案件所需的重要證據,由于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書面向法院提出申請,但法院未進行調查收集;
(六)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嚴重錯誤;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規或應回避的審判員未予回避;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者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或應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因非自身或其訴訟代理人責任而未能參與訴訟;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
(十)未經傳票傳喚,即做出判決;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越了訴訟請求;
(十二)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
(十三)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的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離婚訴訟中開庭有哪些程序和環節
在離婚訴訟中,開庭審理前,書記員需確認原告、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席情況,核對身份信息,并向雙方宣布法庭紀律。書記員還會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并詢問是否有回避申請。在這一階段,雙方需明確自己的訴訟立場。
原告會首先陳述起訴的事實與理由,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被告則針對原告的陳述作出答辯,包括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承認或否認、更正、補充,同時表明對訴訟請求的態度。在婚姻案件中,雙方需詳細說明婚姻狀況、子女情況、是否同意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意見,以及子女監護權和撫養費的支付等問題。
雙方將依次出示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并對對方提供的證據發表意見。在質證環節,雙方需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進行討論,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雙方將圍繞本案的焦點問題,進行辯論。辯論應先由原告發表意見,然后被告進行回應,以此類推。辯論過程中,雙方需圍繞訴訟請求的爭議焦點進行,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必要時可進行多輪辯論。
雙方當事人在辯論結束后,需再次發表最后意見。此階段雙方應進一步明確自己的立場,總結自己的觀點。
若雙方同意調解,法庭將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或調解員將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爭議。
庭審結束后,書記員會宣讀庭審筆錄,并請雙方當事人進行核對并簽字確認。
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和手續
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和手續:
1. 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用于審核并確認原告身份,審核完畢后即歸還原告。
2. 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通??梢蕴峁┙Y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 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 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6. 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 提供關于財產的證明材料,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明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
8. 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9. 提供雙方收入和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
10. 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11. 起訴離婚流程: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12. 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13. 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14. 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
15.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予以調解或判決的離婚程序。
16.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17. 認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具體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
18. 區別差異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者在時間周期、經濟成本、流程程序、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差別。
19. 兩種離婚方式各有優缺點,分別適用于不同情形下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20. 訴訟離婚中,由于專業律師和法官的介入,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約定明確、不易產生爭議,離婚后再發生糾紛的概率相對更低。
21.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2. 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23. 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
24. 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5. 證據概述: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6. 證據種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br />27. 證據材料:包括身份關系證據材料、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有關子女撫養的證據材料、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證明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等。
28. 注意事項: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應注意確認是否有進行證據保全的必要。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且需要提供其他證件對該復印件予以印證,否則可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證據取得方式及程序應合法,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29. 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起訴離婚之后一般會有哪些程序
起訴離婚之后,一般會經歷提交起訴狀與立案、調解程序、審理程序以及判決與執行等階段。
一、提交起訴狀與立案
起訴離婚的第一步是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起訴狀應詳細列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婚姻狀況、離婚原因及請求等,證據材料則包括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法院在收到材料后會進行審查,若符合受理條件,將予以立案,并通知雙方進行下一步程序。
二、調解程序
在立案后,法院通常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旨在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矛盾,若調解成功,雙方可以達成離婚協議并申請撤訴;若調解無果或一方不同意調解,案件將進入審理階段。
三、審理程序
審理階段是整個離婚程序的核心。法院將組織雙方進行舉證、質證,雙方需就離婚原因、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陳述和辯論。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依法作出判決。
四、判決與執行
法院判決后,若準予離婚,還需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裁決。雙方需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義務,若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
起訴離婚之后,一般會經歷提交起訴狀與立案、調解程序、審理程序以及判決與執行等階段。在這些程序中,雙方應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充分的證據和陳述,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應注意遵守法院的規定和程序要求,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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