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可以異地辦理離婚嗎
2024年可以異地辦理離婚,但必須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進行。
根據《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起訴離婚則可以在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長期居住在異地,且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此外,如果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是離婚的重要證據,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證明: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撫養協議、撫養費等相關證明材料。
5、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已經商定離婚事宜,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書。
綜上所述,雖然協議離婚不能異地辦理,但起訴離婚可以在異地進行,前提是滿足一定的條件,如一方在異地居住滿一年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異地可以辦理離婚嗎
可以在異地離婚,但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只需要開出對方的經常居住證明,就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立案前到居住小區物業或街道辦事處開具對方經常居住證明。
因為《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了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是否可以申請離婚
律師解答:可以。異地可以申請離婚,在異地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應當遞交訴狀及副本,辦辦理協議離婚的,只能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不能異地辦理。
但如果是到法院離婚,2人都離開戶口地,被告在異地居住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異地法院辦離婚。
其他情況不能異地辦理。
兩人在外地可以辦理離婚嗎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的,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提供雙方在異地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可以進行離婚訴訟。因此,兩人在異地可以離婚,但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辦理。
我國法律對當事人離婚后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具體規定,包括人身、財產關系和子女撫養權問題等。
對于異地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我國有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異地起訴離婚時,一般情況下可通過居住證、暫住證等文件證明經常居住地。
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的離婚標準依職權進行或者判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判決離婚后,雙方分居又滿1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兩類人的特殊保護:現役軍人和女方。為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等過錯行為。男方在這些情形下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但是下列情形離婚不受限制: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雙方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為避免出現更不利于孕產婦、胎兒或嬰兒保護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隱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對一般案件來說,調解并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法院應當進行調解,這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并且,法院在案件審理之前、審理過程中和判決之前都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經過調解后,按以下幾種情形進行處理:
第一,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
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相關推薦:
離婚財產質證(質證是什么意思)
反訴也要立案(反訴需要重新立案嗎)
哺乳期間離婚(哺乳期能提出離婚么)
離婚贈與無效(離婚訴訟期間簽訂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離婚紅包分配(離婚后還要派紅包或者可以收紅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