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與同居幾年是沒有關系的。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非法同居多久算為事實婚姻
目前,我國并未規定情侶同居多久就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結合有關規定來看,情侶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且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但要是在此之后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話,則一律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一、非法同居多久算為事實婚姻
我國沒有同居多久就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只是有個時間界限,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
二、同居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
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系的雙方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以夫妻名義向對方主張財產分配權、扶養權和繼承權。對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關系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解除。而無配偶雙方的同居關系,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對。
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適用相關處理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共同共有處理,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財產處理不得損害合法配偶一方的利益。同居關系雙方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判斷情侶是否屬于事實婚姻,目前只能是以同居生活的時間點來看。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時雙方也都符合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那么此時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否則的話只能按照同居關系對待處理。目前,對于男女間的同居關系,我國是不予保護的,這點當代的青年男女需要特別注意。
非法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非法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一、非法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1、非法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認定不能以同居時間的長短來判斷,主要看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且時間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發生的,都按同居關系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一般共有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什么
事實婚姻的認定,具體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相關推薦:
現在加彩禮退婚可以嗎(彩禮給了能退婚嗎)
收受彩禮違反什么規定(收取彩禮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婚前財產保障(什么是婚前財產什么是婚后財產)
離婚證明樣版(離婚起訴書怎么寫女方樣板)
領導不許離婚(公務員為什么不敢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