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到場可以辦理離婚嗎
法律主觀:
離婚本人不到場一般來說是不能離婚的,無論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話,必須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否則不予辦理。若訴訟離婚的話,一般來說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庭,但實踐中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在國外或者嚴重疾病不能出庭(比較少見),否則是必須要到庭參加訴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嗎
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另一種是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離婚.如果對方一直推拖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你必須提供被告的具體地址以便法律文書能夠送達,同時因為離婚案件涉及到身份權,因此是不能缺席判決的,你必須知道對方的詳細住址并且找到這個人!
協議離婚有如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不需要經對方同意。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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