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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配法(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1-07 01:51:18

夫妻雙方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這要求我們對新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從所有權歸屬的角度加以認定。婚姻法第17條首先對此做了列舉、概括并舉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條第3項之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于知識產權收益的時間性,在當事人取得知識產權后,因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所以,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軍人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而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發放費用總額/(70-軍人的入伍年齡)。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一般登記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為所有權人,這樣對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此條的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為承租得來的住房是不會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作為一個定語修飾房屋的的話,就大大限制了該條的適用范圍,因此欠缺妥當性;如果僅僅是雙方在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時,顯然更有理由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也沒有加以專門說明的必要。而我們認為后一種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對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做了原則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當前,父母對子女婚姻進行經濟資助購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現象。對于此類財產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在當事人結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在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雙方協商處理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并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于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準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準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后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需要說明的是:照顧并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4、下列財產不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轉化為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離婚時住房問題的處理如果離婚當事人不能對住房問題達成協議,住房問題的處理經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時住房可做如下處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獲得的贈與,但父母明前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時住房為共同財產,按照一般共同財產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以及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有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一方個人所有的住房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為一方所有的,離婚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如另一方離婚后確實無房,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準許其暫住,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法院也可判決無房一方例外租房居住,若經濟上確有困難時,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除夫妻約定外,《民法典》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范圍后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為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于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于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屬于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通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十三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婚后家庭財政如何分配?

第一種方式:AA制管錢
你身邊有沒有這樣的例子:夫妻兩個人從戀愛到結婚,都是各自保管各自的錢,結婚之后,每個人發的工資,都是自己存起來。
除非到了某些節日的時候,彼此會拿出一部分錢,送給對方一份禮物。
就連生活中的消費,養育孩子的資金,夫妻倆都是AA制。
其實生活中,有不少這樣的例子,這種保管錢的方式有好處也有壞處。
好處是,能夠在夫妻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競爭;比如在每個季度,或者每年都進行一次比較,看誰攢下來的錢多。
這樣的方式,能夠調動更多的積極性和動力。
但缺點是:不利于夫妻之間的感情,時間久了感情會變得越來越冷漠,直到最后,可能連僅存的一點兒感情都要AA制了。
既然是夫妻,為什么還要AA制呢?
第二種:共同存款,每個人拿出來一部分當生活費
這種方式,比AA制好一些。
兩個人共同開一個賬號,每個月發了工資后,都會按照比例固定存進去一部分錢;然后,兩個人各自拿出來一部分工資,當作每個月的生活費。
而工資卡,兩個人可以一起保管,也可以交給其中一個人保管。
這樣的方式也不錯,但最終還是不利于夫妻之間的感情。
因為兩個人的工資不可能一樣多,肯定會有一個人多,一個人少;時間久了,就會產生心理不平衡。
一個人總是多,一個人總是少,當然會不平衡了。
第三種:家里的資金,交給一個人保管
大多數夫妻,都是這種方式保管家里的財產,全部都交給其中一個人去保管,這樣更有利于兩個人的感情。
而誰適合保管家里的財產呢?說白了,就是家里更強勢的一方。
誰在家里承擔的責任多一些,誰就會擔負起保管錢的責任。
如果丈夫在外面賺錢養家,而妻子負責家里的一切,包括開銷,包括各種瑣碎的事情,都是妻子負責,那么家里的財產自然就會交給妻子保管。
責任越大,擔負的事情也就越多。
說白了,丈夫即便在外面工作很累,壓力很大,相對于全職太太的付出,其實還是微不足道的。
在家庭之中,責任與義務都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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