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如何認定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如何認定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于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的動機,因此,上訴人基于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上訴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除具有法定撤銷情況的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離婚訴訟期間簽訂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在離婚訴訟前簽署的贈與協議應視為無效,因其明顯為串謀欺詐,侵害了對方利益。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均屬無效:
(1)由于一方采用欺詐或威脅手段簽訂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具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該強制性規定并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已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法律約束力。
離婚后男方給女方的錢可以要回嗎
離婚后男方贈與女方的錢可能無法追回。如果錢是男方自愿贈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這種贈與行為一旦完成,男方通常無法要求返還。然而,如果贈與的錢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那么這部分錢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
具體來說,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考慮:
1. 如果男方在離婚前明確表示贈與女方財產,并且女方接受,這種情況下贈與的錢是不得撤銷的。
2. 如果贈與的錢用于了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男方不能單獨要求返還。
3. 如果贈與的錢是男方在特定條件下作出的,例如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該目的未能實現,男方可能有權要求返還。
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先行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訴訟的基本流程包括:
1. 向法院提交離婚訴訟申請。
2. 法院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
3. 案件轉至民事審判庭進行審理。
4. 法院會發出傳票,要求另一方在指定時間到庭應訴。
5. 雙方到庭后,法院會嘗試進行調解。
6. 如果調解失敗,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判斷是否準予離婚。
總的來說,是否能夠追回離婚后贈與的錢取決于贈與的性質和用途。如果贈與是自愿且無條件的,女方通常無需返還。如果贈與的錢用于了共同生活或具有特殊條件,男方的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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