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院可能會判決每月3-4天的探視時間,具體天數可能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
探視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法定權利,關于探視權的具體天數,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由法院根據孩子的年齡、雙方父母的工作情況、居住地點的距離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判決。
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也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在行使探視權時,父母雙方應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
如果探視權的行使出現了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況,或者孩子的年齡、父母的工作情況等因素發生了變化,父母雙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整探視權的天數。
如果探視權被剝奪,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可以嘗試與對方進行協商,通過溝通達成一致,解決探視權行使中的問題。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調解,幫助雙方達成協議。
3、如果協商和調解都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要求恢復探視權。
4、如果法院已經作出關于探視權的判決,但對方拒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變更撫養權:如果對方的生活狀況明顯不利于子女成長,可以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
探視權侵權起訴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提起訴訟
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起訴狀中應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等相關內容。
2、法院受理
法院接收到起訴狀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會通知當事人立案;如果不符合條件,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調解
法院在立案后,會先對案件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訴訟程序終止;如果調解無效,法院將繼續審理。
4、準備證據
原告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如雙方的身份信息、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支付撫養費的證明、不讓探望孩子的證據等。
5、開庭審理
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雙方當事人需要補充材料,并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進行質證和辯論。
6、判決與執行
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不執行判決,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主要是對拒不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行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是對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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