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將房屋贈與孩子過戶前,一方能撤銷嗎?
在現實生活中,當夫妻雙方緣分走到盡頭后,曾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予未成年子女,然而在子女成年后辦理過戶手續時,一方反悔能否單獨撤銷贈與?解答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子女,男女雙方離婚協議“整體性”將被破壞。我國當下法院的主流觀點認為: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因此,在離婚后一方欲根據民法典合同編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司法案例案情回顧原告余某與被告余某某、馮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中,A房屋系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2015年,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二被告名下共有的A房屋歸當時尚未成年的原告余某所有。
2021年,已成年的原告余某需對A房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然而被告余某某拒不配合,故原告余某訴至潛江法院。經審理,潛江法院遂判決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觀點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是否有權撤銷贈與。本案中該房產贈與條款本質上屬于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二被告并未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該離婚協議對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離婚后一方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因此,雙方離婚時,要審慎行使財產處置權,一旦簽署了離婚協議,就需要按照協議來履行,如果隨意反悔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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