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
區別 代位繼承 轉繼承
性質 繼承權的轉移 兩次繼承
發生時間 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
適用范圍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
權利主體 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代位繼承的解釋
法定繼承人在繼承 開始 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他的 晚輩 直系血親繼承他所應得的那份遺產。在 中國 ,被繼承人的 子女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詞語分解
代位的解釋 見“ 代立 ”。 繼承的解釋 ∶按照法律或遵照 遺囑 接受死者的財產、 職務 、頭銜、地位等繼承財產 ∶ 繼續 做前人未完成的事業繼承遺志詳細解釋.謂承接宗祧。 元 張光祖 《言行龜鑒·家道門》:“有田則有爵,無土與爵,則子孫 無以 繼承宗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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