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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重婚罪如何規定(重婚罪怎么判)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07 22:04:57

重婚罪的最新法律規定

(一)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時間界限,只在于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事

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存在“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按事實婚姻處理的做法,也不可能會要求其“補辦結婚登記”,因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論該種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絕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

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在電視劇或者小說中,人們經常可以看到重婚罪的案例,但是有很多人不太了解,重婚與結婚者又與他人同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1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后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后一個也是事實婚。

   常見情形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2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檢察院沒有對重婚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訴路徑,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就不得以重婚罪屬自訴案件為由拒絕立案。

  當然,走公訴還是走自訴,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區別在于,作為自訴案處理,受害人作為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后,偵查、公訴等程序則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為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很多。同時,也不存在自訴案件取證困難這一問題。

   二、結婚證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領域和刑事領域中,是有區別的。民事領域不認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但刑事領域中,是認可事實婚姻的。

  這是因為,在刑事領域中,最高院曾做過明確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來說,男女雙方即使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證據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觸犯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3

   重婚罪是如何認定的

   1、本罪的主體,由于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本罪主體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系,是指經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系,下包括事實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無配偶的'。人、原無婚姻關系的存在,與育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有一個婚姻關系,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無婚可重。但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法律要求,此種情況必須以明知他人有配偶為要件,不明知者則不構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具體表現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

  所謂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的關系。在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那么,在刑法上具有事實重婚是否構成犯罪呢?1994年12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處罰。可見,在實踐上對事實重婚是以重婚罪論處的,所以,這里所說的“結婚”、“重婚”,我們認為既包括正式登記結婚,也包括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這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而是為了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

刑法重婚罪是多少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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