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迫性行動算違法嗎怎么處理
婚內強迫性行動算違法,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目前很難算犯法。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屬于婚內強奸,但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還存在爭議。如果對妻子造成人身傷害了,可以報警給予治安處罰。
強奸罪犯罪要件是什么
1、雖然立法機關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強奸主體”,但也并沒有明確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
2、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的一種特有的人身權利。侵犯這種權利,違背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交行為的權利。
3、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這里的“婦女”并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強奸符合這個條件。
婚內強迫性行為是侵犯婦女什么權力
侵犯婦女人身權,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權,不因其未婚、結婚、離婚、再婚而改變,性生活只有不違背女方的意愿在本質上才是合法的。婚內強迫性行為中,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制發生性關系在本質上就是不合法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婚內的強迫性行為是對婚姻關系中男女平等原則的極度蔑視,不能因合法的婚姻形式而掩蓋其非法性。
綜上所述,婚內強行發生性行為犯法,男方構成強加罪,這屬于婚內強奸,婚內強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女性有性自由的權利,如果在違背意愿的情況下屬于強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婚內強迫老婆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婚內強迫性行為的定性不應該與性有關,如果未造成其他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傷害,婚內強迫性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婚內強奸也構成強奸罪。只要滿足以下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1、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2、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背婦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脅迫他人結婚的,脅迫方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另外,因脅迫而成立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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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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