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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怎樣處罰(新婚姻法重婚罪判幾年)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06 15:43:39

什么是重婚罪? 到底重婚罪誰起訴算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重婚罪的認定如下:1、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此,我結合相關法律將詳細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構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成立婚姻關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是在對方的欺騙下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對重婚罪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對重婚行為的理解      重婚行為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名符其實的重婚,即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種情況是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有配偶”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系的情況而言。這種婚姻關系的存在形式,一為法律婚姻(登記婚),一為事實婚姻。      由于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事實婚姻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      (二)我國在不同時期對事實婚姻問題有不同的規定:      1、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故此刑法界基本達成共識,認為重婚包括以下二種類型: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簡而言之,筆者認為:重婚就是兩個有效婚姻關系的重合,有效婚姻關系包括因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婚姻關系和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具體包括《意見》1、2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關系,重婚行為應理解為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      (三)對事實婚姻的認定      (1)事實婚姻是民法典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婚姻。一般而言,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肯定會形成事實婚姻。      (2)一夜情、嫖娼、網戀、與異性的曖昧關系均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      (3)婚外情是否構成事實婚姻,要看雙方的外在表現是否達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程度。

二、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有什么影響與重婚罪怎樣個人救濟      1、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的影響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須是法律婚(登記婚)。      大多數學者認為,事實重婚罪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為法律婚或者事實婚的情形。而否認了先后兩個事實婚,或先婚為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為事實婚姻時,其屬于違法婚姻,法律原則上不承認其效力,不予以保護,故無論后婚是法律婚,還是事實婚,都未侵犯法律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客體;      (2)在前婚是事實婚時,當事人沒有合法配偶身份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主體。所以,在前婚為事實婚時,既缺乏犯罪主體,又缺乏犯罪客體,無論后婚是事實婚或法律婚,均不構成重婚罪。      首先,因為《民法典》與《刑法》所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按照民法與刑法的關系上講,刑法是社會關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嚴厲的手段,民法不予保護的關系,刑法更沒必要保護。      其次,如果刑法仍對事實婚姻加以保護,則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詣建立的婚姻登記公示制度毀于一旦,因為不進行婚姻登記還可依據刑法得到保護,則任何人也可無視民法典的規定。      另外,在司法實踐操作上也會帶來很大的麻煩,進行了婚姻登記的合法婚姻可以通過訴訟或到登記機關解除,而事實婚姻的解除則無一個統一標準,難以確定何種情形下是解除婚姻關系,何種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關系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      至于后一婚姻則應包括經登記的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并不要求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必須以合法婚姻形式進行,事實婚姻的存在已從實質上對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應對這種行為予以制裁。這跟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而后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是指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以什么樣的形式,故應看其本質。這種觀點與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號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重婚罪時,應首先確定哪一個婚姻關系為有效婚姻關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確定被告是否構成重婚罪。      2、重婚罪的個人救濟      (一)關于重婚罪的取證,大家可以看看我的文集中另外一篇文章《婚外情的取證難點及對策》      (二)個人救濟      對于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實施以前,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重婚罪屬于自訴的案件的范圍,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      民法典實施后,重婚罪就不僅是自訴案件的范疇了,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當受理、偵查、移送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為《民法典》規定:“對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重婚罪判幾年

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時間界限,只在于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事

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存在“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按事實婚姻處理的做法,也不可能會要求其“補辦結婚登記”,因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論該種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絕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三)民事依據

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在當今社會下,離婚率的上升不僅僅只是一個方面下雙方感情破裂造成的,很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和出軌有關系的,以下了解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1

   一、重婚罪的認定,如何認定重婚罪?

  想要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了解重婚罪保護的是什么,為什么會采用刑事處罰措施來保護。首先,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挑戰。對于違背一夫一妻制的,則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懲罰。所以,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重婚前的婚姻有效。所以,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號之前未領取結婚證,鄰里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此,目前還存在分歧,各地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區認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簡單的說,就是重婚罪必須前后都滿足婚姻的狀態,如果不認可前婚是事實婚姻的,則后婚不管領不領取結婚證,都不屬于重婚行為。如果,對前婚的事實婚姻認可的,則后婚不管是什么狀態,只要滿足了兩種條件之一,就屬于重婚罪。在此,自己是無法認定重婚罪的。只能在提請公安機關介入,法院判決后才能認為是否屬于重婚罪。但是對于前婚是登記婚的,后婚不管是什么行為,都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處罰,怎么判,判幾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2

   一、重婚罪的認定及處罰標準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于可公訴也可自訴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因為重婚罪屬輕微刑事案件,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受害人選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認定標準: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二、可以起訴重婚罪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三、重婚罪需要什么證據

  重婚罪的后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3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機關在立法上的滯后,而使法律上出現了沖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后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于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后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娘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并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之后甲男與丙女生育一女

  乙女知后,一怒之下,報案到當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機關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甲男拘役6個月,同年8月甲男出獄后,又一紙訴狀將乙女告上公堂,要求與乙女“離婚”,而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卻以解除甲男與乙女非法同居而結案,那么這就產生了沖突,刑事上認定重婚罪以事實婚姻為基礎,而民事上卻認定為非法同居,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卻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呢?

  現假設刑事上不對,判錯了,甲男無罪釋放,會產生什么結果呢?因甲男的無罪釋放給社會一個錯誤的信號,一成年男子可與若干個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將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中地位的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家庭解體

  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會引發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認定重婚罪是因為在民事上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定的,自然在刑事上無法追究,否則會出現,刑事上認定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認兩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在部門法之間發生了沖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協調二者之間產生的沖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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