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后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由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夫妻雙方已經分割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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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財產分割該怎么辦
離婚后財產分割該怎么辦?首先,在實務操作中,也有離婚調解案件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再審成功的案例,但是現在法院立案實質審查越來越嚴格,法學素養越來越高,根據法理解釋離婚案件關于財產分割問題不應進行再審。
《民訴法》第201條雖然沒有規定,離婚案件除外,但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2條規定中所說的判決是指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由法院行使主導權對財產進行的分割,一般的調解案件都是法院由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所作出調解書。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在判決和調解的過程中非常重要。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當事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行起訴的案由一般是離婚后財產糾紛。
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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