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一般彩禮在農村都是在訂婚的時候已經支付給女方,那么還沒有舉辦婚禮也沒有登記,而兩個人因為感情問題要分開,那么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2、已經登記但未生活在一起
如果兩個人已經登記結婚,但是一直還沒有舉辦婚禮也沒有同居在一起,兩個人在辦理了離婚的情況下,男方可以索要彩禮。
3、男方家庭貧困的
因為天價彩禮,很多男方會向別人借錢,或者抵押,而導致家庭比較貧困,而最后兩個人分開,彩禮也是需要返還給男方。
彩禮錢不一定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如果彩禮是領取結婚證前一方給與另一方的,那么就不是婚后財產,只能算是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是如果是領取結婚證后男方給女方的,雙方沒有簽訂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協議的,那么彩禮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就不能算作是屬于女方個人的財產了。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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