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2年可以要回彩禮嗎?
結婚2年可以要回彩禮,司法實踐中,對于可以要求彩禮退回的情形有: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一)、(二)項的適用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離婚方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雙方合意離婚,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共同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需要材料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關于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離婚方式。
訴訟離婚需要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及其副本;
(2)相關證據清單。
訴訟離婚的,需要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代的社會,現在各個地方關于結婚的習俗可能或多或少是有一定的差異的,但是大部分的地方都會有支付彩禮的習俗,結婚之前可能雙方感情是非常好的,也會愿意支付彩禮,但是結婚之后因為感情破裂導致離婚事實,要求退還彩禮是否能夠得到支持,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一、結婚兩年返還彩禮可以嗎?
結婚兩年內返還彩禮規定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因為這個彩禮導致生活非常的困難,此時可以要求退換。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或締結婚姻關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應當理解為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進行生產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雖未舉行婚禮但已經共同居住和生產的,也應當認定為共同生活.
3、根據第3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定生活困難應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患有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二、返還額度的認定是什么?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下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對于我國的彩禮給付來說,此時都是想要締結婚姻關系的一方在進入到婚姻關系之前,向另一方贈與的財產,此時在贈與之后,這筆彩禮其實就是屬于一種贈與性質的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請求返還的時候,也是要符合特殊的要件的。
一、婚前彩禮結婚兩年需要返還嗎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應當返還。
二、退還彩禮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能否退還,需要結合彩禮的性質、數額、用途等情況綜合考慮。有下列三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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