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個月離婚女方要退彩禮錢嗎
結婚三個月后離婚,女方通常不需要退還彩禮。根據法律規定,彩禮在結婚三個月后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再退還。然而,存在兩種特殊情況,彩禮可能需要全額返還:一是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并未實際共同生活,此時男方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二是男方在婚前給予彩禮導致自身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要求返還。
如果離婚對方拖延處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雙方可以嘗試協商,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商討。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且經過人民法院調解仍無效,可以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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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是否要退,要分情況而定:
1、離婚時,不存在彩禮錢退還情形的,女方無需退還彩禮,即使是女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需要將彩禮錢退還給男方;
2、存在彩禮錢退還情形之一的,女方應當將彩禮錢退還給男方,退還的數額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會根據男女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彩禮錢的退還數額。
離婚財產先由夫妻雙方協議進行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于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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