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可以封廠不讓生產嗎
法院執行可以封廠不讓生產。如果當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后,法院有權保全或者查封企業財產,包括原材料,機器,廠房等。企業申請破產后,根據破產管理人的要求,可以要求企業停止生產。
一、法院強制執行規定有哪些內容
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內容如下: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申請強制執行后多長時間結案
申請強制執行后應當在六個月內結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什么是破產犯罪
破產犯罪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前一定期間內或者破產程序開始后實施的,妨礙破產程序公正、順利進行的,情節嚴重而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破產犯罪的特征
破產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體包括債務人和作為企業法人董事、經理的準債務人以及破產債權人和破產程序的其他參與人,但以債務人為主。
(2)破產犯罪的主觀方面,既有故意行為,又有過失行為,還有以故意為主,包括過失的行為。
(3)破產犯罪的行為主要是積極的行為,也有的是以消極的不作為作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債權人的利益,有的是破產程序公平、順利進行的程序,有的則兼而有之。
(4)破產犯罪的刑法既包括自由刑,又包括財產刑。但以自由刑為主。
我國破產犯罪的框架及其評價
從我國刑法及相關規定看,我國破產犯罪的框架是分散式,主要表現在以下犯罪方面:
1、破產清算時,公司、企業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可按妨害清算罪處理。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其主體是單位,即公司、企業;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清算過程中的三種行為即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這里的清算包括破產清算和解散清算。因此,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可按妨害清算罪處理。
2、破產前后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可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處理。1999刑法修正案規定,單位或個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而企業破產必然要涉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問題,如果破產前后破產關系人實施了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可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處理。
3、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按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68條處理。我國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68條規定了兩個犯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指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企業破產的,也屬于破產犯罪的范圍。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是從破產原因上對破產犯罪進行的規制。
4、破產程序中行賄或者收受賄賂的,可按行賄罪、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或者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企業在破產前后,破產關系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清算組成員、破產債權人或他們的代理人以財物;或者在企業破產前后清算組成員、破產債權人或其他代理人、理事或類似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根據行為人及行為對象的不同身份可分別構成行賄罪、受賄罪或者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5、破薩程序中侵占公司、企業財產的,可按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處理。破產企業的負責人在移交破產財產前或者破產財產管理人破產程序進行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企業財產的,根據行為人的不同身份,可分別按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處理。即行為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可構成貪污罪;行為人為非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可構成職務侵占罪。
從上述規制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破產犯罪的規制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立法規定分散,相關行為被分散規定在各個犯罪中。這與我國刑事立法方式有關。但是這種立法方式,也給人們的認識帶來了困難。不少學者據此認為我國刑法上規制破產犯罪的僅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妨害清算罪和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造成破產、虧損罪。這種認識必將造成刑法適用上的困難。
第二,區分企業的不同性質,并因此設置了不同的罪名。這種區分與我國現行刑法罪名體系的設置相一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不足,是“重公共財產、輕私人財產”保護觀念的體現。
第三,刑法規范與民商法規范相分離。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1條規定:“破產企業有本法第35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刑法只將其中的部分行為納入管轄范圍,刑法與破產法在立法上沖突明顯。
第四,規制范圍狹窄,容易放縱犯罪。我國刑法對破產犯罪的規制與國外相比,其范圍明顯要狹窄得多,主要表現在:
(1)行為種類單一。從上面的分析看,我國刑法規定的破產犯罪行為種類明顯要少于國外的規定。我國的許多破產行為由于刑法沒有規定因而無法進行刑法上的評價。如我國《破產法》(草案)意圖涉及的欺詐破產就是如此。
(2)主體范圍狹窄。破產犯罪的主體應該涵蓋破產程序可能涉及的任何人,但是從我國刑法的規定看,有相當多的關系人并沒有納入破產犯罪的主體范圍,如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等。
(3)主觀上重故意輕過失。在我國,除刑法第168條規定的犯罪主觀上可以是過失外,其他破產犯罪都只能由故意構成。
破產犯罪的立法完善
針對刑法對破產犯罪規制的不足,破產法草案進行了全面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2月稿),破產法草案對破產犯罪的規制主要有:
l、過怠破產。這里包括:第149條,企業董事、經理等有關責任人員因為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第154條,債務人已知或者應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然不合理地開支費用,或者揮霍財產。
2、欺詐破產。第152條,債務人隱匿、非法分配財產;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第153條,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一年內,無償轉讓財產或財產權利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內,債務人已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3、違反破產程序義務。(1)違反說明義務。第150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代表,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或者債務人和有說明義務的其他人員拒不陳述、回答,或者虛假陳述、回答。(2)違反提交義務。第151條,違反本法規定,債務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冊、債權清冊和有關財產報告的,或者提交不真實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債務人拒不向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人移交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賬簿、文件、資料、印章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3)違反居住限制。第158條,違反本法第21條第1款(四)項規定,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4)過遲破產申報。第157條,違反本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4、破產賄賂。(1)破產受賄。第155條,管理人、重整執行人、監督人、債權人在依據本法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利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地位,索取、收受賄賂。(2)破產行賄。第156條,在本法規定的程序中,向管理人、重整執行人、監督人、債權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行賄。
5、破產侵占。第155條,管理人、重整執行人、監督人、債權人在依據本法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利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地位,隱匿、轉移財產獲取不正當利益。
6、破產瀆職。第159條,管理人、重整執行人、監督人因玩忽職守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經濟損失。
我國破產法草案對破產犯罪的規制,幾乎吸收國外破產犯罪的全部內容,十分全面。遺憾的是,由于破產法草案至今尚未通過,草案對破產犯罪的規制沒有法律效力。同時,由于1997年以后,我國刑法在立法體例上放棄了附屬刑法這一形式,因此,破產犯罪的刑法完善更具必要性。
破產犯罪的刑法完善,在內容上,完全可以參照我國破產法草案的規定,同時在形式上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設“破產犯罪”一節。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規定“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了,該節的規定基本上是按照公司、企業成立至消滅過程進行的,破產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為此我國刑法只用了兩個條文分企業的性質規定了破產犯罪。
不過,我國刑法有必要設專節規定“破產犯罪”,這是因為:(1)破產是公司、企業管理最為關鍵、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一個環節,對這個環節的治理直接影響公司、企業整個管理秩序。(2)破產行為多樣,并且相互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用有限的一二個罪名很難進行規制。(3)破產犯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不僅包括破產秩序而且還包括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將破產犯罪放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并不合適。
第二,體系上應兼顧刑法已有規定。破產犯罪是類罪,涉及多個罪名,我國刑法中破產犯罪體系總體上是凌亂的。完善我國破產犯罪的規制,關鍵在于完善我國破產犯罪體系。
完善我國破產犯罪體系,必須處理好兩個問題:一是破產犯罪與相關犯罪規定的競合問題;二是已有規定與新增規定的關系問題。
從國外的規定看,破產犯罪與相關的一些犯罪之間存在競合關系,如詐欺破產罪與詐騙罪、破產賄賂罪與賄賂罪等。但筆者以為,破產犯罪與一般犯罪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犯罪發生的時間階段不同。因此,沒有必要在刑法中對相關行為進行重復規定。
同時,我國學者多主張重新建構破產犯罪體系。如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破產犯罪制度應包括以下幾種犯罪:詐欺破產罪、過怠破產罪、過遲破產申請罪、債權人的詐欺犯罪、賄賂罪、違反監視居住罪、違反說明義務罪和違反提交義務罪。 也有的學者主張我國應設立詐欺破產罪、違反居住限制罪、違反說明義務罪、違反提交義務罪、逃避破產清算罪和破產賄賂罪。② 筆者以為,在我國刑法對破產犯罪規定很不全面的情況下,這也不失為一種方式。但是我國刑法的立法思路總體上是一種分散式的,因此,破產犯罪體系必須兼顧刑法已有規定,在已有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1.0 1.1 袁彬.我國破產犯罪的框架與完善.中國政法大學.政法論叢2004年4期
個人宣布破產后有什么后果?
個人宣布破產后有什么后果?解說詳細點。感謝!!(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范圍不僅寬于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伙,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伙破產、隱名合伙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但,本人認為,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伙。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范圍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借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于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盡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但目前新破產法并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產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用較長的時間,來歸還他們所欠的債務。這是一種在美國較產常見的破產方法。 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重要意義 首先,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飛速發展,政府有責任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的風險。 自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出《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加速發展。據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報告(《亞洲區的個人信貸增長情況》),我國個人信貸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已經由1999年的1.7%,2000的4.8%,發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個人信貸組成項目中,住房按揭貸款占83%,信用卡占6.4%,其他占10.6%。個人信貸總額占各類貸款總額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發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達到10%。 個人信貸的強勁增長,雖然能促進消費,使金融機構增加盈利,但也蘊含著新的風險,有可能影響金融及宏觀經濟的穩定。香港的經驗表明,當信用卡壞賬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時,破產申請的數量也相應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約7000宗。由此可見,過度信貸極有可能造成個人財務危機。 我國近幾年一直鼓勵借貸消費,住房、汽車、教育、個人消費貸款已成為各商業銀行的主流業務。民間有輿論認為,如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政府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消費者。因為信貸消費的充分發展乃是政府出于拉動內需的需要,傳媒在政府示意下“過度”宣揚超前消費、借貸消費,但是如果因過度借貸而出現惡果,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個人破產的風險,這實在是政府之過,而非老百姓之過。撇開正確與否不說,此言論的出現已經說明政府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風險應是當務之急。 其次,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防止社會動蕩、金融危機,尤其是提醒年輕一代理性消費。 美聯儲每年都很關注兩個基本數據,收入的40%以上用于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沒有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如果這兩個數字過高,則往往預示著金融危機的出現。 過度負債消費,除了個人走向破產邊緣,昔日優良的銀行消費信貸資產也將演變成呆賬、壞賬,房地產、汽車等行業會因過度提前消費而出現衰退,進而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蕭條,并不可避免地伴隨著社會動蕩。 現在,家庭、個人也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主體,以個人名義理財變得相當普遍。在我國,一個勞動者有勞動能力的年限不過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貸款的最長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兩成。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傷害、父母不測都需要大筆開支,通貨膨脹、利率上升及失業風險無處不在,可現在的年輕人,似乎很少考慮到這些。 新興名詞“城市負翁”、“負資產階級”的出現,充分說明了超前消費可能帶來的個人破產風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無疑將給熱衷于狂熱超前消費的年輕一代一個警告。 再次,個人破產法的缺位是“執行難”的主因之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濟”變成“公力救濟” 盡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消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199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占48%。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變化繼續下去,再過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由于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為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準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最后,個人破產法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于經濟的發展。 破產法缺位有一個可怕后果,那就是已經破產的債務人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翻身的機會。只要他創造出任何一點點財富,債權人都有權拿走,這個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巨額債務,債務人可能終身都要還債,永遠無法獲得新生。但是如果對于完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給予免除債務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財產,或者用于企業發展的基本資源,將債務人永遠釘在恥辱架上,對社會發展又有什么好處呢?沒有誰愿意破產,做社會的失敗者。既然已經失敗,應當寬容地給他翻身的機會,當然前提是他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破產制度發展到現代,原來不利于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和破產不免責主義已經被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所取代。自愿破產制度、自由破產制度和破產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國的個人破產法都給了債務人復蘇經濟的機會,破產免責主義使得債務人能夠從負債累累中逃脫開來重振旗鼓,自由財產制度使得債務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債務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設計,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更多破產法資源請登陸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博客地址: http://www.chinainsol.org/ 參考資料: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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