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如何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
(二)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財產;
(四)接管公司債務;
(五)設立清算帳戶;
(六)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七)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八)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九)處理公司財產;
(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十二)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
(十三)提交清算報告;
(十四)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哪些
依法設立清算法人,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后,報章公示。
若未經歷法定程序進行清算的,由負有清算之責者負擔公司債務;
如逾期仍未設立清算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派相關人士組建清算團隊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公司破產清算的基本流程
按照破產業已確定的清償順序,依次為: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及社保費;
(2) 破產企業所欠稅務款項;
以及(3)破產債權。
在前一順位債權全額償還完畢前,后順位債權不得分配。
若破產財產無法同時滿足各順位債權,則按比例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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