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申請流程
公司申請破產的流程如下:
1、申請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
2、法院受理
(1)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會裁定受理破產案件。
(2)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應當通知債務人和所有已知債權人,并公告通知。
3、債權申報
(1)在破產宣告前,法院會指定管理人,負責管理破產事務。
(2)債權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債務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4、破產清算或重整
(1)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決定不進行重整,或者重整失敗,法院將裁定破產清算。
(2)如果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重整,法院會組成重整合議庭,對重整計劃進行審核。
5、破產宣告
破產清算或重整計劃完成后,法院將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公告。
6、清算與注銷
清算組完成清算報告,經法院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申請公司破產的準備材料如下:
1、書面破產申請書
(1)必須提交正式的書面破產申請,明確表達申請人的破產意愿。
(2)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詳細說明申請破產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申請的目的。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1)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文件的復印件。
(2)確認公司的法律身份和合法經營狀態。
3、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1)列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
(2)提交他們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職工情況及安置預案
(1)提供公司現有職工的名冊,包括職工人數、崗位、工資等信息。
(2)制定詳細的職工安置預案,確保職工權益得到保障,包括工資支付、社會保險接續等安排。
5、企業財務狀況說明及審計報告
(1)提交詳細的企業虧損情況說明,包括虧損原因、虧損金額等。
(2)附上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
6、企業資產狀況明細表
(1)列出公司所有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如房產、設備)、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以及企業投資情況。
(2)提供資產的評估報告,明確資產的當前市場價值。
公司破產的解決方式如下:
1、破產清算
這是公司破產后的主要處理方式。清算組將接管公司,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并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清償順序包括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以及普通破產債權。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則按照比例分配。
2、破產重整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公司有再建希望和挽救價值,可以申請破產重整。重整過程中,公司可以在法院和債權人的監督下制定重整計劃,試圖通過業務重組和債務整理來恢復營業能力。
3、破產和解
這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旨在避免破產清算。通過和解,債務人可以重新獲得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支配權,并按照協議償還債務。
企業破產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后續如下:
1. 若企業無法按時償還到期債務并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和清算組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
2. 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裁定是否受理,如予以批準需向相關方發出公告;
3. 隨后進入債權債務的清算環節;
4. 清算完成后,提交公司注銷申言。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包括申請破產清算、受理與立案、財產清查與評估、債權登記與確認、制定破產清算方案、執行破產清算方案以及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等步驟。
一、申請破產清算
當公司面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申請時需提交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務清單等相關資料。
二、受理與立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清算申請后,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將予以受理并立案。立案后,人民法院將指定破產管理人,并公告破產清算事宜。
三、財產清查與評估
破產管理人將對公司財產進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債權債務等。同時,對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為后續債務清償和財產分配提供依據。
四、債權登記與確認
債權人需在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破產管理人將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金額。
五、制定破產清算方案
根據財產清查和債權登記的結果,破產管理人將制定破產清算方案。方案包括債務清償順序、財產分配比例等內容,需經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
六、執行破產清算方案
破產清算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后,破產管理人將按照方案執行。首先清償優先債權,如職工工資、稅款等;然后按比例清償其他債權。清償完畢后,剩余財產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七、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當所有債務清償完畢,財產分配完成后,破產管理人將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終結報告。法院經審查確認無誤后,將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
綜上所述: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包括申請破產清算、受理與立案、財產清查與評估、債權登記與確認、制定破產清算方案、執行破產清算方案以及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等步驟。該程序旨在公平、公正地處理公司破產事宜,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規定: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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